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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修改 买到假货旅行社先赔偿
浏览次数:4456225  发布日期:2008-1-16 10:29:00

旅游途中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应先行赔付!”时隔6年后,国家旅游局再次修改作为旅行社行业“游戏规则”的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,昨天,国务院法制办将《旅行社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

根据昨日公布的修订方案,新版条例最大的亮点,就是“先行赔付”制度。

根据新版条例,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若价格欺诈、出售假冒伪劣产品,旅游者有权在30日内要求旅行社协助更换商品或者全额退款,60日后仍未得到解决的,旅行社应当先行支付退款。而且地接社违约造成游客损失的,组团社要先承担赔偿责任,随后再向地接社追偿。

与旧条例相比,新的方案降低了旅行社的准入门槛。首先降低了质量保证金的数额,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人民币60万元降低为20万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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