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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团并团须经游客同意
浏览次数:4597485  发布日期:2007-5-18 11:50:00

  记者昨日获悉,市旅游执法大队日前下发了《关于对“黄金周”旅游团队操作要求的紧急通知》,对在“黄金周”期间因违反规定引起投诉和群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,市旅游执法大队将按照相关规定顶格处罚。市旅游执法大队队长温儒杰表示,旅行社如要转团、并团,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转团、并团到的那家旅行社的名称,如合同中没有注明,游客可签合同并向旅游执法大队举报。
  通知要求,出境组团社和领队不得擅自增加、减少旅游项目,改变行程计划,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自费项目等,在出现质量和紧急事件后,旅行社和领队应积极与旅游者和境外接待社沟通、处理,避免引起群体事件和重大投诉。境内游方面,出现旅行企业之间的团款纠纷时,旅行社不得人为制造旅游行程障碍,或引发甩团、扣团事件,滞留旅游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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